
6月3日,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纪委书记、监事长郁俊,合作交流部主任夏雨一行莅临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调研指导。协会常务副会长周汉康、秘书长张建秋热情接待。
周汉康常务副会长对市工经联领导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协会在提升行业凝聚力、加强品牌建设、推动节能环保与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情况。郁俊书记首先说明了此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行业发展现状、需求,提升工经联服务的针对性。随后,张建秋秘书长就协会基本信息、会员结构、党组织建设、当前行业运行基本情况、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难点与痛点、协会自身建设以及行业诉求与建议等内容作了系统汇报。他表示,协会始终坚持“以党建促会建”,常态化组织党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开展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积极践行“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宗旨,认真贯彻协会制定的“两新四化八字”科技兴业方针(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生产智能化、产品标准化、产销冷链化、管理信息化,豆制品做到安全、营养、可口、方便)。在回顾行业发展历程后,他重点介绍了未来五年的行业发展规划,并对市工经联长期以来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他特别提到,几年前行业推进“煤改气”清洁能源替代过程中遇到困难,在市工经联领导的关心协调下,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郁俊书记对协会利用集体商标及送货单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豆制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行业发展意义重大,希望协会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强化责任担当,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针对协会提出的行业痛点、难点及相关诉求,郁书记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并欣然表示将择机前往豆制品企业开展实地调研考察。
6月13日,2026年浦东新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主题宣传展示系列活动在浦东新区文化艺术指导中心开幕。本次活动以“非遗,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现场为第十批浦东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颁牌,包括清美集团“姚元大豆制品制作技艺”在内的9个扎根民间、活态传承的项目,涵盖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民俗等多个门类。至此浦东新区各项非遗总数达到93个。活动还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沈建华等16位第十批浦东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颁发证书。
2026年第19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公布 豆制品合格率99.4%
6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19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本次抽检包括豆制品、餐饮食品、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品、速冻食品、调味品和饮料等18个大类食品。抽检样品共计1711批次,合格1706批次,不合格5批次。其中,豆制品样品共计170批次,合格169批次,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产品为酱制五香茶干,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检测值(干样品,以Al计)为 347mg/kg,超过标准规定的≤100mg/kg的要求。标称生产企业为马鞍山市百素园食品有限公司。
本次豆制品抽检品种以腐乳、腐竹以及保质期较长的茶干产品居多。
6月18日,上海清美集团旗下大型超市“品上生活”汇金店于长宁核心商圈汇金百货(虹桥店)B2层盛大开业。作为品牌第四家门店,新店开业首日人气爆棚,场面火热。
“品上生活”融合生鲜、现制现售、食品标品等多元业态,提供800余款现制美食,涵盖面点、卤味、烘焙、熟食等品类。依托清美集团“自己种、自己养、自己产、自己销”的全产业链优势,清美食品平价普惠,好吃不贵。开业期间,豆制品及豆芽等产品推出优惠促销,吸引了众多顾客争相选购。
“品上生活”第五家门店已定于6月26日在闵行区都市路5001号仲盛世界商城盛大启幕。
协会参加市场投诉与广告宣传监管专题培训
5月28-29日,协会秘书处杜娟参加在上海龙柏饭店举办的“市场投诉举报处置&广告宣传监管与罚则”专题培训会。
本次培训内容紧扣食品行业合规管理的核心痛点,系统涵盖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解读、《食品安全法》实务应用、职业索赔应对技巧、广告宣传合规风控等模块,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价值。行业内报名参加培训的企业还有汉康、艺杏等公司。
新会员介绍
嘉兴金豆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金豆子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之一,公司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花鸟港村荣归桥7号-8,工厂占地4500余平方米。公司严格按照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及上海市DB31/2011《豆芽工业化生产卫生规范》设计,拥有恒温豆芽孵化车间6个,洁净包装车间500平方米,全自动包装线3条,日产各类小包装豆芽5万包。产品包括黄豆芽、绿豆芽、黑豆芽、豌豆苗等芽苗菜,拥有清水豆芽系列、0添加豆芽系列,有机豆芽系列等。公司拥有专业生产销售管理团队10余人,市场辐射江浙沪核心城市的主流商超、新零售平台、农贸市场和餐饮渠道。
知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摘录
第六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
(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第七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八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三)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四)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
(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